一般读者在面对此类隐私政策时,往往是一头雾水,难以对其进行准确判断。
2. 进一步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后,行政权架构下的审计机关如何与全新整合后的监察委员会建立协同关系,成为一个全新的命题。
【期刊名称】《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7 进入专题: 审计权 监察权 监察制度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重新明确审计监督的范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配合监察委员会已有的职务犯罪调查权,非常有利于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审计法》的修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修改。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国家监督机构,也需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中的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在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管改革的基础上,部分参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对现行审计制度进行优化。[20]同前注[5],杨肃昌文。对于克服人大立法自我监督不足以及建立对政府立法、司法解释的常态化监督,提高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全国人大的立法主体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很多地方把加强人大立法队伍建设当做实现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因此,二者在立法过程中的地位与职能不能简单并列起来。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关 键 词:人大主导立法 认识误区 内涵解析 立法行为能力 Leading Rol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CognitiveMisunderstanding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Legislative Capacity for Action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人大主导立法应重点体现在立法规划、重大法案起草、法案审议和立法监督环节 尽管有立法权的人大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参与全部立法过程,但是要充分实现对立法过程的主导,就必须在立法规划(立法准入)、重大法案起草(重大法案内容的形成)、法案审议(法律法规草案的通过)以及审查监督(立法的监督与评估)等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尽管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与立法专业性要求,使得全体大会不可能专属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当前全国人大实际承担的立法权能与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明显不相当、不对称的。
[2] 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人大主导立法意味着人民民主的立法过程仅限于有立法权的人大活动范围之内,而是理应包括依托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平台有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立法的内涵要求。再次,可以在人大增设一些事业性质的立法研究机构,譬如立法研究中心、立法智库或立法研究所等,为人大立法工作人员提供高效迅捷的立法查询和立法研究等立法辅助服务。内容提要: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体制的核心要义。现实当中,社会各界对我国立法过程中的部门主导多有诟病。
此外,还可以聘请立法专家顾问来充实立法力量、拓宽立法专家参与立法过程的渠道,把各种积极的社会力量纳入人大立法过程。(三)从立法过程上对人大主导什么进行梳理 1.人大主导立法关键在于人大能够代表人民防止部门利益主导立法 如前所述,有立法权的人大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承担全部立法事项和参与全部立法过程②。在我国政治体制内,人民政协享有政治协商与参政议政等重要职能。有鉴于此,首先应对当前理论界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诸多认识误区进行清理和纠偏,并以此来廓清人大立法主导权之边界,以期获得一个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尽可能科学的理解。
(二)从主体上对谁来主导人大立法进行界定 1.大会立法与常委会立法之区分 人大主导立法到底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导还是人大常委会主导,如何处理大会立法与常委会立法之间的关系,是科学认识人大主导立法内涵的一个关键问题。[9-2]反之,一部法律法规草案即使是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起草的,如果起草部门的组成人员也存在部门化倾向、充当某些部门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那也难以解决立法的民主性、正当性问题[10]。
正确认识人大主导立法,务必将其放在与党的领导、政府配合、政协参与的诸多关系中加以理解和把握,必须理顺和建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政协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关系格局,形成各个立法主体之间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立法协同局面,最大限度提高立法的质量。毋庸讳言,要推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模式的有效运作,建构一个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立法监督体系至为关键。
当前,关于人大主导立法有一种比较极端的认识,即认为人大主导立法就意味着立法工作是人大的一亩三分地,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要一枝独秀唱独角戏。一方面,我们需要地方人大发挥船小好调头、制度试错成本低的优势,克服坐等中央的观望态度,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创新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路径。换言之,政府部门尽管起草了大量法律法规草案,但是草案能否进入审议程序要经过人大代表人民进行的甄别与拷问。事实上,立法权也是当下有立法权的人大行使得最充分的权能。第二,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无权提出立法提案或参与立法起草。立法人才既是专家又是杂家,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
二是对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过于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人大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那么提出立法议案、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就都应当由其来实际承担,如果由政府提出议案、起草法案就不是人大主导立法。
⑤徐显明在一次谈话中指出,除了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律师这四支队伍之外我们还有一个职业的立法者队伍。在当前政府部门提出大量立法提案以及承担大部分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的状况之下,人大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法案立项、起草、审议等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上严格把关,积极主动行使对相关提案或法案的选择权与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
②从世界各国立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立法权扩张是一个普遍现象。简言之,判断人大是否实现了对立法过程的主导,关键看其是否能够有效通过制定立法规划、起草重大法案、审议法案和立法监督等环节主导相关立法的走向、进程和最终决定立法提案与法律草案的命运,而不在于人大是否比政府部门等其他立法主体承担了更具体、细致和繁多的立法工作。
当前,在思想认识上对人大主导立法还存在诸多误区,立法实践中对谁来主导人大立法什么是人大主导以及人大如何主导立法等问题还存在困惑。为保障人大立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人大立法还必须建立强大高效的立法控制、监测、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统一协调能力。在此过程中,人大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态度至关重要。这种结构性变革的背后是民主正当性的薄弱化[5]。
人大在行使立法权时,不应事无巨细、大权独揽,不是要把立法提案、法案起草、审议、修改与解释等重要立法职权都集中在人大手中,而应该是有所选择、有所偏重。(四)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意味着人大立法是不受任何外部监督的至上立法 在现代政治与法治实践中,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接受来自其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立法人员既需要全面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洞察力,还要有深厚娴熟的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即使是已经通过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或是与上位法相抵触,人大应当对其进行及时清理、纠正或直接终止其效力。
人大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核心要求就是坚持人大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9-1]因此,我们必须抛弃人大主导与部门主导非此即彼的认识,认为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就一定体现政府部门的意志,而人大负责起草的草案就一定能够代表民众的普遍意志。
这是因为,伴随着中国社会格局日益多元分化的现实,尤其是在当前我国人大代表非专职化、民意代表性不够充分、履职不够积极、参政议政能力有限的状况下,仅凭人民代表机关参与社会权利义务的调整与分配,难以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民主立法的期冀。故此,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意味着人大立法永远不会犯错误、人大立法权无须受到制约和监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也在渐渐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着眼于人大立法队伍建设的现状,提出要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素质优良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④。
而在新修改的《立法法》中,人大主导立法很大程度上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目标与要求。而代表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决定了他们能否很好地履行立法、理财、监督等职责。
这主要包括什么是人大主导谁来主导人大立法以及人大主导什么三个方面的内容。换言之,如果人大代表的整体立法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人大主导立法很可能成为空谈。
唯此,人大立法主体才能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各种立法行为进行及时甄别、审查和纠正,才能获得在同级立法体系中的主导话语权。一言以蔽之,打铁还需自身硬。